吉林省东丰鸿雁企业公司诉秦皇岛市海港房屋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调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瑛 单位:
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均部分履行了合同。但由于双方各自的原因和责任,合同未得到全面履行,双方虽多次协商,均无任何结果;同时,由于合同条款不很齐全,又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深。秦皇岛市...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调字第4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人:吉林省东丰鸿雁企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秦皇岛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房屋开发公司。
负责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子昌秦皇岛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清武秦皇岛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兆祥;代理审判员:刘志军王瑛
6.审结时间:1992年6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