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军人违反职责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沪光灯具厂

上海五湖海员鞋帽公司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2)杨行初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陆静 单位:
1.依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则公民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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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2)杨行初字第34号。
2.案由: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女,37岁,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上海沪光灯具厂工人,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董某,系原告之夫,39岁,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上海五湖海员鞋帽公司职工,住址同上。
唐洪生,男,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地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干部。
王某,男,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斌;审判员:方兆惠杨安定
6.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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