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上海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军人违反职责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徐汇区武康路小学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出入境管理处

出入境管理处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行上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国生 单位:
1.中国公民出境卡是国家发给申请出境公民的法律凭证,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主管行政机关根据公民请求核发的一种许可证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的,行政机关都应当颁发。对相对人合法的申请拒绝颁发、拒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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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1)黄法行字第20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行上字第5号。
2.案由: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女,44岁,汉族,上海市人,上海徐汇区武康路小学教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希贵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廖佩娟,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处),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方某,出入境管理处处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某,出入境管理处干部。
陆某,出入境管理处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生;审判员:王璞雯;代理审判员:胡玉麟。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廷家;审判员:徐瑞珍;代理审判员:邱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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