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王某1不服宜昌县黄花乡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处罚案
案由:
土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宜昌县黄花乡杨家畈村七组

宜昌县法律顾问处

黄花乡人民政府

宜昌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宜市法行上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汪本雄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行6年多来,我国的土地行政管理工作有了很大加强。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依法管理、依法用土的意识和习惯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准。土地管理工作在一些方面尚存在不甚规范的现象,各地在实践中的做法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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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县人民法院(1992)宜昌法行字第01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宜市法行上字第2号。
2.案由:不服土地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25岁,汉族,宜昌县黄花乡杨家畈村七组农民。
王某1,男,35岁,汉族,宜昌县黄花乡杨家畈村七组农民,系王某之胞兄。
一审委托代理人:肖家甫,宜昌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宜昌县黄花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罗某,黄花乡人民政府乡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肖邦华宜昌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2,黄花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新贵;审判员:刘新玉;代理审判员:王为方。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世铸;代理审判员:汪本雄黄金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3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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