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新野县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处罚案
案由:
土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阳县律师事务所

新野县土地管理局

新野县土地管理局

沙堰镇

沙堰镇村镇建设管理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法行二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春合 单位:
此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采用的证据以及判案结果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已6年之久,虽经宣传教育,但部分城乡群众依法用地的意识还不强,有的地方特别是农村,滥占、滥用耕地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政府...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1992)法行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法行二字第34号。
2.案由:不服土地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男,44岁,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黄永玉南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新野县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新野县土地管理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方某,新野县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第三人(被上诉人):新野县沙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阎某,沙堰镇镇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徐某,沙堰镇村镇建设管理所所长。
邓某,沙堰镇村镇建设管理所技术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长友;代理审判员:邹增铎岳铁。
二审法院: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松森;审判员:周春合张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