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五一林场不服漳平市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处罚案
案由:
土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国营漳平五一林场

福建省国营漳平五一林场

漳平市土地管理局

漳平市律师事务所

福建侨务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行上字第0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柏生 单位:
五一林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在所经营林地范围内营建护林哨,是否属于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性质,是本案争议焦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森林法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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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1991)漳法行字第0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行上字第003号。
2.案由:不服土地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福建省国营漳平五一林场。地址:漳平市芦芝乡涵梅村。
法定代表人:洪某,福建省国营漳平五一林场场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福建省国营漳平五一林场副场长。
蔡某,福建省国营漳平五一林场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副组长。
被告(上诉人):漳平市土地管理局。地址:漳平市菁城镇顶郊村62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漳平市土地管理局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温志强漳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美川,漳平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倪朝元福建侨务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雁,福建侨务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一民;代理审判员:陈德威周一峰。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作云;审判员:蒋柏生;代理审判员:孟繁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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