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不服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处理决定案
案由:
土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灌南县新安镇镇南村四组

连云港市海州区司法局

沐阳县商业机械厂

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

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

灌南县第三建筑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淮法行终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黎明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原告叶某认为镇政府要其从自己的宅基地上让人走路,并作出处理决定,侵犯了他的合法使用权。如果有错,应是政府的错,在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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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1992)灌法行判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淮法行终字第26号。
2.案由:不服土地管理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叶某,女,36岁,灌南县新安镇镇南村四组农民。
一审委托代理人:惠某,男,46岁,连云港市海州区司法局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男,40岁,沐阳县商业机械厂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镇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惠某1,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所长。
汪某,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司法助理员。
第三人(被上诉人):叶某1,男,36岁,灌南县第三建筑公司工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宇;审判员:刘建涛;代理审判员:陆峰。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岳子华;审判员:王黎明金海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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