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43户居民不服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土地局批照案
案由:
行政批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安源电机厂

上海市第六律师事务所

普陀区规划土地局

普陀区规划土地局

泰山二材第一居委会

泰山二村第一居委会

文书字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1)行诉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冠群 单位:
本案从受理到审理过程中,有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法院能否受理相邻权人以其相邻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如果本案原告不认为其相邻权受到侵犯,而仅认为该执照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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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1)行诉字第1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中行诉上字第23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2)行字第15号。
2.案由:不服批照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市普陀区泰山二村19号至21号43户居民。
诉讼代表人:王某,男,40岁,上海市安源电机厂厂长
孙某,男,56岁,上海市汇明电动厂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上海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季某,上海市安源电机厂干部。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土地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普陀区规划土地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普陀区规划土地局干部。
丰某,普陀区规划土地局干部。
第三人:普陀区宜川街道泰山二村第一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泰山二材第一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薛某,泰山二村第一居委会干部。
彭某,泰山二村第一居委会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舒;代理审判员:崔迈科冯鹤
6.审结时间:199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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