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酒精总厂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酒精总厂

上海酒精总厂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代

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土地管理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行上字第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8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叶丽虹 单位: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和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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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2)长法行字第5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行上字第98号。
2.案由: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酒精总厂。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041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上海酒精总厂厂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蒋某,上海酒精总厂干部。
徐纪清,上海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季永红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愚园路1352弄7号。
一审法定代表人:陆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区长。
二审法定代表人:葛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代区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郭立,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俞某,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丽虹;代理审判员:滕道荣刘坚健。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廷家;审判员:吴政权;代理审判员:宇晓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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