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宁红宾馆不服修水县税务局税务管理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宁红宾馆

修水县宁红农工商联合公司

修水县法律顾问处

修水县税务局

修水县税务局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行上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4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余启球 单位:
法院撤销被告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原因:没有理顺纳税主体与直接责任人的关系,即谁是纳税主体,是上级公司,还是其他?纳税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又是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并经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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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1992)行判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行上字第6号。
2.案由:不服税务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修水县宁红农工商联合公司宾馆(简称宁红宾馆)。
法定代表人:甘某,宁红宾馆经理。
原告(被上诉人):叶某,男,48岁,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修水县宁红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家住该县城。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董元友,修水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冷克林,修水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上诉人):修水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严某,女,修水县税务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修水县税务局干部。
王忠铭,修水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冷文美;审判员:冷国平朱容珍。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启国;审判员:余启球何深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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