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煤炭调运办公室不服福州市税务局税务管理处罚案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煤炭调运办公室

福建省人民政府煤炭调运办公室

福州市税务局

福州市税务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1)闽法行上字第0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林爱钦 单位:
1.省煤调办收取的费用是行政性管理费还是服务性收费是本案争议的焦点。管理性收费,系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赋予的某一职能,或凭借国家赋予的权力对某些部门实行监督、管理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一般不需要提供服务,带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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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榕法行一字第02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1)闽法行上字第012号。
2.案由:不服税务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建省人民政府煤炭调运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应某,煤炭调运办公室主任。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林某,男,58岁,福建省人民政府煤炭调运办公室主任科员。
薛某,男,49岁,福建省人民政府煤炭调运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被告(被上诉人):福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福州市税务局副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金某,男,48岁,福州市税务局干部。
陈某,男,58岁,福州市税务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振光;代理审判员:游振辉翁晓明。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传桄;审判员:杨文光赖忠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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