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武汉市青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案
案由: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青山区律师事务所

青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书字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行二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桂芳 单位:
该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法规条文及规章的理解和适用。目前,我国调整私营企业的基本规范是《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申办私营企业必须有属于自己的固定经营场所并提交场地使用证明。原告以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暂由朱某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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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1992)行政字第2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行二字第16号。
2.案由:不服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朱某,男,36岁,汉族,湖北大悟县人,私营企业主,住武汉市青山区。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杨润清青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某,女,30岁,武汉钢铁公司工人报记者,系原告之妻。
被告(被上诉人):武汉市青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青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阮某,女,青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徐某,女,青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淑莲;审判员:吴桂芬;代理审判员:陶亚宣。
二审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昌生;审判员:李胜桥;代理审判员:倪笃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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