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副食品公司副食品批发部不服靖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管理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副食品批发部

嘉兴市副食品公司

靖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靖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法行上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5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倪逸仙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适用法律问题。在既可以适用商标法,又可以适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被上诉人依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对上诉人经销假冒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是正确的。
1.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保护用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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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靖江县人民法院(1991)靖法行第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法行上字第4号。
2.案由:不服工商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浙江省嘉兴市副食品公司副食品批发部。
法定代表人:陈某,副食品批发部副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嘉兴市副食品公司职工。
夏建军,嘉兴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靖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靖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江苏省靖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吴某,江苏省靖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靖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频;代理审判员:刘培荣王骥男。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逸仙;代理审判员:姜驷方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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