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不服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分局工商管理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纺织工业供销公司

常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工商管理局一分局

工商管理局一分局经检股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常法行上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佳生 单位:
本案供销公司与一分局争议的焦点是供销公司将绦纶棉销售给本省外地区纺织企业是否超越经营范围。工商部门主要是从“地域界线”来判断;供销公司主要是从“经营的品种”来衡量。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9)第142号文件关于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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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2)武法行判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常法行上字第21号。
2.案由:不服工商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湖南省常德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滨湖东路北引桥20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纺织工业供销公司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黄广洲常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常德市工商管理局一分局。
法定代表人:毕某,工商管理局一分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向某,工商管理局一分局经检股股长。
郭某,工商管理局一分局经检股副股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向文;审判员:刘春舫周晓林。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位安;代理审判员:张桂长覃宏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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