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写纸厂不服上海市闸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管理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复写纸厂

上海复写纸厂

上海市闸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闸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1992)闸法行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1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小和 单位:
此案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外销“扯片”的事实陈述一致,原告对被告的执法程序亦无异议。但双方对“扯片”的定性(是否属废纸)看法不一,意见分歧。在被告对原告作出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所依据的地方性规章中,并未对“废纸”的范围作出明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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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1992)闸法行字第15号。
2.案由:不服工商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复写纸厂。地址:上海市斜土路265弄27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上海复写纸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上海复写纸厂副厂长。
周世毓,上海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上海市共和新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奚某,上海市闸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上海市闸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田镛昌,上海市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小和;代理审判员:徐学朱祖光
6.审结时间:199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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