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县甘霖小汕植物激素厂不服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扣押财物案
案由:
申请扣押船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嵊县甘霖小汕植物激素厂

嵊县甘霖法律服务所

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书字号:
武义县人民法院(1992)武法行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汝浩 单位:
人民法院审理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与审理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一样,都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是无疑义的。但这两类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各自的特征,因而审查内容、重点也必然有所不同。本案审理中,对原告的行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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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武义县人民法院(1992)武法行字第7号。
2.案由:不服扣押财物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浙江省嵊县甘霖小汕植物激素厂。
法定代表人:丁某,嵊县甘霖小汕植物激素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忠初,嵊县甘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王某,嵊县甘霖小汕植物激素厂业务科长。
被告:浙江省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吴某,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汝浩;代理审判员:舒旭霞;人民陪审员:夏健康
6.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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