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西议价粮油经营部不服上海市宝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管理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沪西议价粮油经营部

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粮食储运公司

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宝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行上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8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施海涛 单位:
本案发生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之前,是在当前这场改革开放大潮前夕的行政诉讼案,其影响远远超过案件胜败本身。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审理结果势必对对内搞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较大的影响。原、被告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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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1991)宝法行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行上字第3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沪西议价粮油经营部。地址:上海市新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上海沪西议价粮油经营部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谢有明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文淦,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市粮食储运公司工作人员。
谢有明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上海市友谊路43号。
一审委托代理人:丘某,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某,上海市宝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房某,上海市宝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仰东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洪恩;审判员:郑建平;代理审判员:周余三。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廷家;审判员:吴政权;代理审判员:邱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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