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远洋运输公司不服南京卫生检疫所行政处罚案
案由: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津远洋运输公司

天津远洋运输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卫生检疫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卫生检疫所办公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2)宁法行上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1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天兴 单位:
本案事实清楚,诉讼双方对事实无争议,关键是如何理解交通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503号文件。503号文规定:“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书,由船属公司统一组织,到所在地卫生检疫所认可签发。”原告对503号文件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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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1)玄法行字第68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2)宁法行上字第9号。
2.案由:不服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地址:天津市塘沽区浙江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天津远洋运输公司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干部。
俞鸿,天津海事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卫生检疫所。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卫生检疫所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陆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卫生检疫所办公室主任。
王法瑞,大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洪鲁;审判员:程玉泰;代理审判员:朱纪国。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立明;审判员:谢向明;代理审判员:高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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