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玉溪市林业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墨江县律师事务所

玉溪市林业局

玉溪市林业局公安

文书字号: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1992)玉行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梁增树 单位: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原告杨某贩卖木材行为性质的认定。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制止乱砍滥伐,进一步从政策和制度上堵塞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上的漏洞,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7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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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1992)玉行初字第4号。
2.案由:不服林业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男,35岁,汉族,云南省墨江县人,个体运输户,住墨江县。
委托代理人:叶胜墨江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溪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玉溪市林业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瞿某,玉溪市林业局公安科长。
秦某,玉溪市林业局资源管理科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玉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文恒;审判员:梁增树赵立清
6.审结时间:199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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