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某、阿某不服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博斯坦乡一大队一队

草原监理所

乌鲁木齐草原站

文书字号: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行终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8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库都斯 单位:
麻黄草主要生长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荒漠、半荒漠草原上,吐鲁番地区地处干旱、少雨、高温、多风的气候带,全地区70%以上为戈壁沙漠,绿州和植被区面积很少,生态环境十分脆弱。麻黄草是该地区的主要牧草资源,又是防风固沙保持水土、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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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1992)行字第10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行终第10号。
2.案由:不服草原监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买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博斯坦乡一大队一队农民。
阿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博斯坦乡一大队一队农民(个体汽车运输户)。
被告(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所。
法定代表人:孙某,草原监理所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赵某,乌鲁木齐草原站站长。
杨学海,乌鲁木齐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艾塞提;审判员:姚国文杨清霞。
二审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文秀;审判员:库都斯;代理审判员:徐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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