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某不服龙岩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1992)龙法行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龙法政 单位:
1.龙岩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如果主要证据不足,基本事实就不能认定。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应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如举不出足以证明行政相对人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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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1992)龙法行字第8号。
2.案由:不服兵役管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游某,汉族,男,20岁,闽清县人,待业青年,住福建省。
委托代理人:卢汉雄龙岩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某,龙岩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代理人:邹平龙岩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印某,龙岩市人民武装部军事科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汀河;审判员:林金福;代理审判员:王晓明
6.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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