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陈某诉闽清县省璜乡人民政府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案
案由: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1992)行字第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希星 单位:
1.本案原告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对此,在是否应当立案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结婚证在性质上不属于许可证的范畴,行政机关拒绝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在立法和司法尚未作出扩大解释之前,主张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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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1992)行字第02号。
2.案由:不服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女,27岁,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
陈某,男,37岁,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
委托代理人:刘积灿闽清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传清,闽清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清县省璜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俞某,闽清县省璜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郭学金闽清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某,闽清县省璜乡司法办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书希;审判员:黄全新;代理审判员:林可清
6.审结时间:199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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