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张某1不服上海市杨浦区房产管理局公房管理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第一小学

上海市第五律师事务所

上海延中复印中心联合分部

上海市杨浦区房产管理局

上海市杨浦区房产管理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行上字第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8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陆静 单位:
此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采纳的证据是一致的。此案的关键是区房管局认定张某、张某1侵占政府代管房屋的行为是否存在,区房管局认为原告侵占代管房屋的理由:一是原告侵占的房屋产权人在解放前去台下落不明,其妻于1974年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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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2)杨法行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行上字第81号。
2.案由:不服公房管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女,68岁,汉族,上海市人,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第一小学退休教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某1,系张某之子,38岁,汉族,上海市人,无业。
二审委托代理人:高连富,男,上海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张某1,系张某之子,无业。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霖某
,男,40岁,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上海延中复印中心联合分部经理。
顾某,女,40岁,汉族,浙江省鄞县人,上海管静炸鸡房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施某,上海市杨浦区房产管理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苏某,男,上海市杨浦区房产管理局干部。
侯耀宇,男,上海市沪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斌;审判员:方兆惠张胜风。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廷家;审判员:吴政权;代理审判员:宇晓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5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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