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销售伪劣商品案 溯及力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徐刑初字第18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欣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对于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无异议,争论的焦点在于该案的法律适用和定性,即究竟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定投机倒把罪,还是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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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徐刑初字第182号判决书。
2.案由:郑某投机倒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东来、代理检察员王岩。
被告人:郑某,男,33岁,汉族,浙江省乐清县人,农民。1993年2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周保久徐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国华,浙江省乐清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昭伦;审判员:李德彬刘成明
6.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2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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