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故意伤害案 间接故意、自首、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济南东海家私木器厂

济南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1993)天刑初字第8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金荣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行为人行为的定性,即是“过失伤害”还是“故意伤害”。一审法院最后采纳了控诉方意见,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是完全正确的。故意伤害与过失伤害在行为的结果上都是造成被害人受到不法伤害,但在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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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1993)天刑初字第80号判决书。
2.案由:李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28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舒某,男,18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男,29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29岁,济南东海家私木器厂,工人。
被告人:李某,男,32岁,汉族,济南市人,工人,1993年8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戚裕盛济南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存尧;人民陪审员:仲伟俊程卫国
6.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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