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故意杀人案 间接故意、未成年人犯罪、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惠中法刑初字第2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6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国强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均认为杨××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致死)罪,而法院在判决时却以故意杀人定罪。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正确区分故意伤害(致死)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两者之间的界限。而区分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自...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惠中法刑初字第23号判决书。
2.案由:杨××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锡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女,36岁,汉族,农民,系本案被害人李某之妻。
被告人:杨××,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阳县人,待业。1993年3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杨某,男,42岁,汉族,个体户,系被告人杨××之父。
辩护人:江晓华广东省惠州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湖森,广东省惠州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广徽;代理审判员:张新芳张国强
6.审结时间:1993年6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