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失火案 疏忽大意过失、自首、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失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金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电部十二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1993)婺刑初字第23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新华 单位: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一审法院对徐某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其定性是正确的。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定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引起了...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1993)婺刑初字第237号判决书。
2.案由:徐某失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楼国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施某,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工人。
委托代理人:方刚成浙江省金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电部十二工程局第三工程处工人。系原告人之兄。
被告人:徐某,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农民。
被告人徐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华;人民陪审员:程藏君吴兆德
6.审结时间:1993年10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