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绑架勒索案 未成年人犯罪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四刑字第1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5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纯新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霍××是否存在勒索钱财的故意,其年岁小能否成为绑架勒索罪的犯罪主体,即是否构成绑架勒索罪。
本案系一起未成年人绑架勒索案。被告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进行的犯罪不仅作案前有犯意表示,而且付诸实施,如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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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四刑字第101号判决书。
2.案由:霍××绑架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男,14岁(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学生。
法定代理人:霍某,被告人霍××之父。
辩护人:王海云四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立君四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汉武;审判员:曹国臣;代理审判员:高振洲
6.审结时间:199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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