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等绑架勒索案 未成年人犯罪、共同犯罪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律师事务所第一分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第一分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1993)中刑初字第3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汤迎平 单位: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人质的犯罪,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1979年制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这种犯罪活动极为少见,因此,在《刑法》中没有规定这种犯罪。近年来,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也混进了一些泥沙,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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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1993)中刑初字第38号判决书。
2.案由:梁×等绑架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钢。
被告人:梁×,男,15岁(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城县人,学生。1993年7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兰某,被告人梁×之母亲。
辩护人:粟维友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律师事务所第一分所律师。
被告人:莫××,男,15岁(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陆川县人,学生。1993年7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吴某,被告人莫××之父亲。
辩护人:冯耀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男,15岁(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融安县人,学生。1993年7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郭某,被告人郭××之父亲。
辩护人:潘金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第一分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迎平;人民陪审员:钟秀琼伍柳扬
6.审结时间:199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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