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正当防卫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成刑抗字第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彭勇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行为人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一、二审法院最后都采纳了辩方意见,认定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故终审维持一审认定被告人杨某系正当防卫,宣告无罪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我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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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1993)武刑初字第19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成刑抗字第4号裁定书。
2.案由:杨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生于1973年4月24日,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1993年5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何园园成都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季勋成都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嘉斌;代理审判员:徐思恭刘原。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连位;代理审判员:王蓉李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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