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等盗窃案 共同犯罪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1993)龙刑初字第7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庄松涛 单位:
1.本案一审法院对四名犯罪人按共同犯盗窃罪判处是正确的。犯罪人唐某在同秦某路过失盗人的家门时窥视了兰草,并向守门人询问了兰草的价格,尔后即向同案人吴某、强某、秦某摆谈兰草是名贵花木值钱,煽动去盗窃卖钱分赃。可见,四犯罪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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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1993)龙刑初字第70号判决书。
2.案由:唐某等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艳。
被告人:唐某,男,31岁,汉族,四川省彭县人,农民。1993年7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被告人唐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吴某,男,20岁,汉族,四川省彭县人,农民。1993年7月14日被逮捕。被告人吴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强某,男,20岁,汉族,四川省彭县人,农民。1993年7月14日被逮捕。被告人强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秦某,男,23岁,汉族,四川省彭县人,农民,1993年7月14日被逮捕。被告人秦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熊淑惠;代理审判员:张定行肖作权
6.审结时间:199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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