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等贪污、挪用公款、偷越国境、窝藏案 自首、共同犯罪、数罪并罚
案由:
公司、证券、保险、金融、企业、破产案例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东风办事处

海南省海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

海南省律师事务所

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

海南信达商务律师事务所

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

海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海南省海口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海南省海口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

贵州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房地产部

海南省海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海南远洋贸易公司财务部

海南信达商务律师事务所

海南省海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3)刑复字第12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康寒 单位:
本案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薛某的行为认定为贪污罪没有异议,但对陈某、熊某、赵某、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熊某、赵某、杨某在主观上缺乏贪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是分别代表益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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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海中法刑初字第14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琼刑终字第34号裁定书。
复核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3)刑复字第124号裁定书。
2.案由:薛某贪污、挪用公款、偷越国境,陈某等贪污,熊某等贪污、偷越国境,戴某包庇、偷越国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兴程、李志明,代理检察员刘景、邢帆。
被告人:薛某,男,31岁,汉族,海南省琼山县人,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东风办事处会计。1992年12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犁海南省海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陈某,男,51岁,汉族,海南省文昌县人,原系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总经理。1993年2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邢益川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军,海南省定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熊某,男,49岁,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副总经理兼业务总经理。1977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2年12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张良海南信达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赵某,原名赵某1,化名赵某2,男,42岁,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原系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成员。1984年9月21日因犯诈骗罪免予起诉。1993年2月19日因本案被拘留,1993年2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冯剑利海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黔海南省海口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张黔海南省海口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杨某,女,49岁,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成员。1993年2月19日因本案被拘留,1993年2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孙忠仁贵州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武元,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1,男,40岁,汉族,海南省琼山县人,原系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房地产部聘用经理。1993年2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筱青海南省海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熊某1,又名郑某,男,25岁,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远洋贸易公司财务部聘用经理,系同案被告人熊某之子。1993年1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陈光临海南信达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戴某,男,28岁,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无职业。1993年5月2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杜娟海南省海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良;审判员:刁黎颖李忠义。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诚;代理审判员:罗宁段增科。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辛陶;审判员:张甫旗任卫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13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28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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