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某等贩卖毒品案 立功、累犯、再犯
案由:
平等就业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云南刑一终字第2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3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兴明 单位:
1.“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其基本精神是刑罚不仅作为惩罚犯罪的有力武器,也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有力手段,在适用刑罚时,分清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本案是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危害人民身心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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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刑一字第6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云南刑一终字第21号判决书,
2.案由:刀某等贩卖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玉溪分院,检察员肖志勇,代理检察员陈红。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刀某,男,40岁,傣族,云南省新平县人,农民。1977年11月18日因犯坏分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89年8月22日刑满释放。1992年9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天培云南省玉溪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光宇,云南省玉溪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周某,男,52岁,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农民。1977年12月27日因犯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6年4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9年1月8日刑满释放。1992年9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赵家德云南省玉溪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朱某,男,27岁,哈尼族,云南省江城县人,农民。1989年5月15日因犯流氓罪被免予起诉;1991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2年3月9日刑满释放。1992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相生云南省峨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男,63岁,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农民。1977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4年刑满释放。1992年6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1992年8月10日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卢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卢提出上诉后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并案审理。
一审辩护人;卢贵聪云南省玉溪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明东,云南省玉溪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普永文;审判员:张兴明;代理审判员:杨跃。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申之瑞;代理审判员:李芳林罗廷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1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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