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流氓案 缓刑
案由:
脱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刑字第19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伟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对犯罪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几次行为如何定性及是否应适用《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撤销缓刑。对于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指控的五节行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基础上,认定了其中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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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1992)刑字第14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刑字第197号判决书。
2.案由:王某等流氓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淑琴。
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农民,1989年4月11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992年6月10日因本案被收容审查,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顾爱民浙江省上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章守权浙江省绍兴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农民,因本案于1992年6月9日被收容审查,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利。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立新;人民陪审员:叶树森潘国荣。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忠;审判员:钱兔根盛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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