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侵占财产案 类推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复核审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3)刑类推字第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劼 单位:
我国刑法中的类推,是指对于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比照刑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法律制度。我国刑法在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以严格限制的法律类推制度作为必要的补充,以利于运用法律武器及时、有效地与犯罪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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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2)黄法刑字第482号判决书。
复核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3)刑类推字第4号判决书。
2.案由:梅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韩长华。
被告人:梅某,男,26岁,汉族,江苏省海安县人,农民。
辩护人:张巨波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茅德成;人民陪审员:孙剑德周善庆。
审核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永权;审判员:陈建顺王家新。
审核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行恺;审判员:李劼;代理审判员:徐伟。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永波;审判员:吴顺如;代理审判员:杜伟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月21日。
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时间:1993年3月22日。
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时间:1993年4月29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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