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等破坏电力设备案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道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道县法院

文书字号:
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零刑终字第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晓龙 单位:
对于邓某、张某盗割电线的行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一致的,但却在定性上发生重大分歧。而分歧的产生,就在于一审法院认为邓、张二人偷割的电线不是正在使用的电线,而二审法院认为邓、张二人偷割的电线属于正在使用的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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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1993)道刑初字第3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零刑终字第57号判决书。
2.案由:邓某等破坏电力设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俊爱。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邓某,男,37岁,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1993年5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道明湖南省道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32岁,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1993年5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尚旭,湖南省道县法院退休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炽富;审判员:何楚沧吴胜晓。
二审法院: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能辉;代理审判员:宾登军郭红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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