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株中刑终字第218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必克 单位:
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般认为,本条所规定的犯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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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1993)法刑初字第118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株中刑终字第218号裁定书。
2.案由:张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晏卫国。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张某,男,21岁,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1993年9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健醴陵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经平;审判员:欧小鸽;代理审判员:龙香。
二审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庆华;代理审判员:郭建明彭雁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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