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交通肇事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口市药材公司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3)海南法刑终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阳平 单位:
本案是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符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造成被害人黎某1等11人的重大经济损失,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一审法院运用...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琼山县人民法院(1993)琼山刑初字第43号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3)海南法刑终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案由:符某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琼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韩和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审上诉人):孙某,女,38岁,汉族,海南省琼山县人,农民。系被害人黎某1之妻。
委托代理人:黎某,男,汉族,海南省琼山县人,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审上诉人):黄某,男,28岁,汉族,海南省琼山县人,农民。被害人潘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黄某1,男,汉族,海南省琼山县人,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37岁,汉族,海南省琼山县人,农民,被害人林某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男,28岁,汉族,海南省琼山县人,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男,18岁,汉族,海南省琼山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某1,男,海南省琼山县人,海口市药材公司工作人员,杨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31岁,汉族,海南省琼山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2,男,海南省琼山县人,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男,74岁,汉族,海南省琼山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某2,男,海南省琼山县人,农民。杨某1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审上诉人):孙某1,男,21岁,汉族,海南省琼山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某2,男,海南省琼山县人,农民。孙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女,42岁,汉族,海南省琼山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3,男,海南省琼山县人,农民。吴某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1,男,54岁,汉族,海南省琼山具人,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2,男,19岁,汉族,海南省琼山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黎某3,男,海南省琼山县人,农民。黎某2之父。
被告人:符某,男,1967年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县人,司机,1992年1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符某没有委托辩护人,由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琼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士金;代理审判员:陈启全郭运英。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永清;代理审判员:陈琼清周业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6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