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3)刑初字第133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任毅。
被告人:姜某,男,24岁,汉族,湖北省当阳县人,公司职工,1993年4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晓鹏,上海市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茜浩;人民陪审员:管恩生、王荣华。
(二)诉辩主张
1.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姜某于1993年3月27日晚持学习驾驶执照,单独驾驶一辆牌号为上海01-临时8XX8桑塔纳轿车前往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在虹桥路水城路附近因违章驾驶发生车祸,致使被害人沈某、孙某、张某死亡,王乃苏受伤,四辆轿车和二辆自行车损坏,经上海大众特约维修站和上海幼狮高级轿车修理厂对四辆轿车修理费用的估价,计人民币16万余元。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系学习驾驶员,违章驾车,在行驶途中与他人车辆相擦后,为逃避责任,高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3人死亡1人受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予以惩处。
2.被告人的答辩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姜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但是,被告人是为了避让自行车而肇事的,且不同于一般的无证驾驶,被告人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三)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3年3月27日晚8时许,被告人姜某持学习驾驶执照驾驶一辆牌号为上海01-临时8XX8桑塔纳轿车沿虹桥路由东向西前往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当行驶至虹桥路云峰宾馆附近,被告人姜某驾车变换车道时(由慢车道换至快车道),与同向快车道上的一辆牌号为上海0XXXX9桑塔纳轿车相撞(被告人所驾的车左后方撞及该车的右前方),被告人姜某撞车后因害怕自己是学习驾驶执照受罚而加大油门向前急驶至水城路口,又向左猛打方向盘,将车辆驶入虹桥路由西向东方向的非机动车道内,将逆向正常骑自行车的沈某、王乃苏以及行人张某、孙某撞倒;被告人姜某又向右猛打方向盘,驶入逆向机动车道,东头拦腰撞击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牌号为上海01-01205凯迪莱克轿车,同时,因被告姜某驾车撞击而铲起的沈某人体又飞弹在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牌号为上海01-V9450桑塔纳轿车左前角。被告人姜某所驾车辆最终冲上人行道撞在一棵树上才被迫停车。当场致被害人沈某、孙某、张某死亡,王乃苏受伤;四辆轿车及二辆自行车损坏,经上海大众特约维修站和上海幼狮高级轿车修理厂对四辆轿车修理费用的估价,计人民币16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冯某、方某、顾某、项某的证言;
2.肇事现场勘查笔录;
3.道路责任事故认定书;
4.上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4份);
5.被告人姜某的供述;
6.上海大众特约修站和上海幼狮高级轿车修理厂关于被损坏汽车维修费用的鉴定。
(四)判案理由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姜某违章驾驶车辆,在碰撞他人车辆后,为逃避责任而高速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1人受伤,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姜某交代态度较好,且就经济赔偿部分单位已与被害者及被害者家属、受害单位达成协议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可酌情从轻判处。
(五)定案结论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六)解说
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定性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犯罪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三人死亡、一人受伤,公私财物损失16万元,依法应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交通肇事罪,仅从这点来说,对其“顶格”判决即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也不为过。法院之所以没有“顶格”判决,只判处五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主要是考虑到他认罪态度较好,而且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与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及被害单位达成协议的方式,及时赔偿了被害人(单位)的经济损失,这对于补偿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减少司法机关的工作量,都有积极意义。我国刑法并未把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规定为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均认为这种情节属于一种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对量刑有一定的价值。人民法院在审判本案时,考虑到这两个情节,对被告人判处五年零六个月,是正确的。
(徐茜浩)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4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175 - 17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