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交通肇事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3)刑初字第13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7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茜浩 单位:
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定性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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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3)刑初字第133号判决书。
2.案由:姜某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任毅。
被告人:姜某,男,24岁,汉族,湖北省当阳县人,公司职工,1993年4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晓鹏上海市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茜浩;人民陪审员:管恩生王荣华
6.审结时间:199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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