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被控投机倒把宣告无罪案
案由:
串通投标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常德市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3)武刑再初字第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4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佳生 单位:
本案原审与再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一致的,但是对龚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认识却截然不同。分歧的焦点,原审认为龚某购买的废电杆线即废铜、废铁,是国家禁止个人自由买卖的物资;再审认为龚某购买的不是普通的商品,而是特定条件下报废了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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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划变动于1988年更名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86)法刑字第129号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3)武刑再初字第2号判决书。
2.案由:龚某投机倒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茂舫,代理检察员刘丽荣。
被告人(申诉人):龚某,男,33岁,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农民。1986年6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杨枚初,湖南省常德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时作;人民陪审员:徐跃初贾书明。
再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原一审法院更改为此名)。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汉池;审判员:王梅兰熊桂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6年12月9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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