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贿、受贿、非法拘禁、伪造公文印章、包庇、玩忽职守、窝赃、窝藏案
文书字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豫法刑二上字第300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贵堂 单位:
本案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对王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如何定性。控方主张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认定王某等人犯投机倒把罪;辩方主张应适用《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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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周法刑初字第4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豫法刑二上字第300号裁定书。
2.案由:王某等投机倒把、行贿受贿、非法拘禁、伪造公文印章、包庇、玩忽职守、窝赃、窝藏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周口分院,检察员利松志、王芒坤、苗心亮、徐洪超、张其昌、刘清业。
被告人:王某,男,37岁,汉族,河南省沈邱县人,捕前系周口地区第一兽药厂厂长。1992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陆咏歌河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邸瑛琪河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女,38岁,回族,河南省沈邱县人,捕前系周口地区第一兽药厂副厂长。1992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单新安河南省周口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李某,23岁,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捕前系周口地区第一兽药厂生产科科长。1992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宗祯河南省周口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杨某,男,34岁,汉族,河南省沈邱县人,捕前系周口地区第一兽药厂人保科科长兼办公室主任。1993年5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志刚河南省周口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刘某,男,43岁,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捕前系中共沈邱县委书记。1993年8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许兰亭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黎煜昌河南省开封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崔某,男,51岁,汉族,河南省沈邱县人,捕前系沈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1993年8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百涛安徽省阜阳地区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效粹安徽省阜阳地区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马新民河南省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润生河南省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赵某,男,56岁,汉族,河南省沈邱县人,捕前系沈邱县农委副主任。1993年4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高广瑞安徽省阜阳地区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杰安徽省阜阳地区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靳某,男,57岁,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捕前系农业部郑州动植物检疫局第二负责人。1993年7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赵顺智河南省商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毛瑞萍河南省商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吕长城河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男,49岁,汉族,河南省沈邱县人,捕前系沈邱县农业银行行长。1993年8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柯应时河南省周口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袁宁河南省周口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男,53岁,汉族,河南省沈邱县人,捕前系沈邱县农业局局长。1993年8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卢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李某1,男,41岁,回族,河南省沈邱县人,系被告人郭某之夫。1993年5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树俊河南省沈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女,37岁,汉族,河南省沈邱县人,系被告人王某之妻。1993年7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肖国强河南省周口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司莉河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男,61岁,汉族,河南省沈邱县人,捕前系沈邱县农科所党支部书记,被告人王某之父。1993年4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蒋桂芳河南省周口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金禄河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文明;审判员:鲁丽娜闫天峰。
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柴自立;审判员:孔志吴焕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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