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抗税、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窝藏案
文书字号: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1993)义刑初字第30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国虎 单位:
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正确区分了流氓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本案中,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就同一事实所得出的结论不同,公诉机关指控构成流氓罪的事实,被审判机关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审判机关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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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1993)义刑初字第309号判决书。
2.案由:陈某等流氓、敲诈勒索、窝藏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新兴。
被告人:陈某,男,27岁,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浙江省义乌市大陈太平洋制衣厂厂长。1993年6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沙震定浙江省金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男,27岁,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上仙姆村新豪饭店业主。1993年6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朱杭义浙江省义乌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慧英浙江省义乌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29岁,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农民。1993年7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吴某,男,22岁,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农民。1993年7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楼守诚浙江省义乌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1,男,23岁,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农民。1993年7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黄罡浙江省义乌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秀勤浙江省义乌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楼某,男,28岁,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农民。1993年7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骆亘浙江省义乌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骆晓明浙江省义乌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国虎;人民陪审员:任葵芳杨三民
6.审结时间:199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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