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被控盗窃宣告无罪案
案由:
伪造货币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玉地刑终字第12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莫建芳 单位:
一、二审法院认定行为人犯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是正确的。因为他们事先知道姓吴的广东人有伪造的国家货币,可用一元真人民币换二元假人民币的情况,为了牟利而主动用325元人民币去购买了假人民币650元,准备投入流通使用。二行为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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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法院(1993)贵刑初字第172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玉地刑终字第121号裁定书。
2.案由:陈某等盗窃、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钦贵。
被告人:陈某,男,34岁,汉族,广西贵港市人,1993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林德华,广西贵港市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辩护人:何云广西玉林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某,男,41岁,汉族,广西贵港市人,1993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韦凤英广西贵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运协;人民陪审员:林士义彭国荣。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山;审判员:陈寿松;代理审判员:梁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4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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