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等破坏集体生产案
案由:
虚假破产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1993)双刑初字第14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晴辉 单位: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史、张二人破坏集体生产的手段的特殊性。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行为,是破坏集体生产罪。本案行为人史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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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1993)双刑初字第147号判决书。
2.案由:史某等破坏集体生产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世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四川省双流县肉禽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人:史某,男,43岁,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农民。1993年7月15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1993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晓斌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57岁,汉族,四川省万源县人,退休工人。1992年7月4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撤销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辩护人:穆开琼双流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敏;代理审判员:史四光吴凤岗
6.审结时间:199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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