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等盗伐林木案
案由:
盗伐林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3)峨刑初字第6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新红 单位: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盗伐林木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法定的构成盗伐林木罪的必要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9月5日《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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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3)峨刑初字第61号判决书。
2.案由:龚某等盗伐林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爱平。
被告人:龚某,男,20岁,彝族,云南省峨山县人,农民。1993年7月11日因本案被收容审查,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龚某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龚某1,男,20岁,彝族,云南省峨山县人,农民。1993年7月10日因本案被收容审查,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龙世华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某6人员:审判长:柏映舜;审判员:杨新红秦国禄
6.审结时间:199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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