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3)峨刑初字第61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爱平。
被告人:龚某,男,20岁,彝族,云南省峨山县人,农民。1993年7月11日因本案被收容审查,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龚某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龚某1,男,20岁,彝族,云南省峨山县人,农民。1993年7月10日因本案被收容审查,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龙世华,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某6人员:审判长:柏映舜;审判员:杨新红、秦国禄。
(二)诉辩主张
1.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2年11月至1993年6月间,被告人龚某、龚某1先后多次单独或分别伙同他人在峨山县锦屏乡新村村公所大法克村山场和富泉村公所新寨村山场盗伐林木。其中,被告人龚某参与盗伐林木七次,材积达11.443m3;被告人龚某1单独、参与盗伐林木八次,材积达8.646m3。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证人证言和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龚某、龚某1亦供认。被告人龚某、龚某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某6盗伐林木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处。二被告人盗伐林木次数较多,数量较大,情节严重,但被告人龚某、龚某1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特对其提起公诉,希望法庭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龚某在审理中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龚某1在审理中辩称:起诉书中指控我所犯盗伐林木罪是事实,但我之所为是受全村群众性盗伐林木的影响,加之自己文化低,才糊里糊涂做了犯法之事,希望法庭判处缓刑。
龚某1的辩护人龙世华认为: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对龚某1盗伐林木行为的定性,辩护人不持异议。但(1)龚某1盗伐林木的行为主要是受大法克村群众性盗伐林木状况的影响;(2)龚某1单独盗伐两次2棵,数额小,伙同他人多次盗伐林木,次数虽多,但并非起主要作用;(3)龚某1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判处。
(三)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龚某、龚某1于1992年11月至1993年6月间,先后多次单独或分别伙同龚某2、龚某3、李某、龚某4、龚某5、龚某6、龚某7、龚某8、李某1、龚某9、龚某10、龚某11(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斧子、锻锯到峨山县锦屏乡新村村公所大法克村山场和富泉村公所新寨村山场盗伐林木,事后进行销赃挥霍。其中,被告人龚某参与盗伐林木七次,材积达11.443m3;被告人龚某1单独和参与盗伐林木八次,材积达8.646m3。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龚某2、龚某3等十余人盗伐林木的供述;
2.证人杨某、李某2等人购买被盗伐的木材的证词;
3.被告人龚某1指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盗伐现场笔录及照片;
4.峨山县林业局工程师赵某、向某根据国家木材检尺标准对本案所作的检尺笔录;
5.被告人龚某、龚某1关于盗伐林木的口供笔录。
(四)判案理由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
峨山县锦屏乡新村村公所大法克山场和富泉村公所新寨村山场属公某8区。被告人龚某、龚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视国家森林法规,盗伐林木,情节严重。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龚某1及辩护人龙世华提出:龚某1的盗伐林木行为是受大法克村群众性盗伐状况影响所致的辩护意见,没有充分理由和法律依据。此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但被告人龚某、龚某1归案后,能如实交待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予考虑。
(五)定案结论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判案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龚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龚某1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六)解说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盗伐林木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法定的构成盗伐林木罪的必要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9月5日《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额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额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m3—5m3或成幼树100—250棵。根据该《解释》第五条和司法实践经验,盗伐林木的次数也是认定情节严重时应考虑的一个因素。本案二犯在八个月的时间里,先后多次单独或参与共同盗伐林木,其中,龚某盗伐林木七次,盗伐材积达11.443m3,龚某1盗伐林木八次,材积达8.646m3,二犯盗伐林木的数量都大大超过了司法解释文件对定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且二犯又均系多次盗伐林木。因此,法院依据刑法对二犯的定罪量刑均为准确、适当。
(杨新红)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4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232 - 23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