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妨害公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盐刑终字第208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万长源 单位:
本案是同一案件中犯不同种数罪被合并处罚的典型案例。所谓不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两个以上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侵犯了不同的直接客体,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因而符合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数罪。本案中,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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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1993)阜刑初字第18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盐刑终字第208号裁定书。
2.案由:薛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妨害公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同春。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薛某,男,38岁,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农民。1993年3月27日因本案被收容审查,同年4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薛某1,系被告人薛某之弟。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许某,男,24岁,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农民。198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0年10月刑满释放。1993年5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平阜宁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男,25岁,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农民。1993年3月27日因本案被收容审查,同年4月28日取保侯审,10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姜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姜某1,女,28岁,江苏省阜宁县人,农民。1993年6月2日因本案被取保侯审。
被告人姜某1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道泉;人民陪审员:胡延富杨银德。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沙爱中;审判员:王正兴;代理审判员:万长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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