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强奸、拐卖妇女、盗窃案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苏刑终字第21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7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森荣 单位:
本案定性量刑均是正确的,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受宪法保护的,而妇女的人身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1992年4月3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严禁拐卖、...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扬刑初字第18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苏刑终字第212号裁定书。
2.案由:徐某等强奸、拐卖妇女、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健。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徐某,男,26岁,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农民。1992年11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杨家俊扬州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某,男,24岁,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1992年11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曹炳元泰兴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季某,男,21岁,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工人。1992年11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辩护人:陈晓军扬州市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朱某,男,28岁,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个体木工。1992年12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茆法勇扬州市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某,男,23岁,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工人。199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2年2月10日刑满释放。1992年11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汶;代理审判员:王晓伟叶舟。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玉水;代理审判员:范祝三任智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24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