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邛崃县人民法院(1993)邛刑初字第251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邛崃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予东。
被告人:谢某,男,30岁,汉族,四川省梓桐县人,工人,1993年9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牟锦莉、四川省邛崃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邛崃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德成;人民陪审员:黄兴安、王娟。
(二)诉辩主张
1.四川省邛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谢某与女青年方某要好,后得知崇庆县何桥猪皮加工厂刘某常到方家,以为刘纠缠方某,遂产生不满。1993年5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谢某在邛崃县物资局宿舍见刘开车从方家出来,上前拦车未果,便翻上汽车货箱跟至南门十字路口处,被告人谢某跳下车追问刘与方的关系。要刘说清楚,并殴打刘某,后又驾驶刘的汽车,将刘载至花园巷部队医院处,叫刘下车,继续追问刘与方的关系。刘解释是师兄妹关系。谢认为刘的嘴还硬,再次殴打刘,尔后又在刘身上搜出现金850元、居民身份证、票据等物。被告人谢某将搜去的现金、证件等扣下,要刘某于同月22日来邛解决,后刘一直未来邛崃。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谢某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事实是符合实际的,谢某行为的性质是流氓性质,但情节不恶劣,损害结果也不严重。按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尚不构成犯罪,因而谢某的行为不构成流氓罪。
(三)事实和证据
四川省邛崃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谢某(已婚)和女青年方某关系密切。四川省崇庆县何桥猪皮加工厂工人刘某(已婚)与方某是崇庆县驾驶学校的同期学员。谢某得知刘常到方家,遂产生不满。1993年5月19日晚,谢某获悉刘到方家,便在方某住宅外等候。晚8时许,见刘驾驶汽车出来,便上前拦车。刘未停车,谢某爬上汽车货箱,行至临邛镇南街与围城公路交叉口时,车速减慢,谢某跳下车将刘拉下车,追问刘与方某的关系,并用拳殴打刘某。此时,谢某的熟人唐某见状询问情由,谢见围观人多,便叫刘某、唐某一起上车,由被告人驾车行至一僻静处,下车后继续追问刘与方的关系,再次殴打刘某。之后,谢某令刘举起手来对之搜身,将刘的驾驶证、身份证、现金850元人民币及一些票据搜出扣留。叫唐某到商店借来纸和笔,要刘某写清楚与方某的关系。刘写好后交给谢某,此时天色已晚,被告人叫刘定于同月22日12时到邛崃县临邛镇玉带街379号解决刘与方某的关系问题。刘方才脱身驾车返家。届时,被告人谢某按约定等候,刘未到。6月4日,谢某找到刘的姐夫吴某,叫吴通知刘6月5日必须到指定的地点了结刘与方的关系。刘某遂向邛崃县公安局报案。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交出了非法扣押的人民币850元、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某陈述和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追问刘与方某的关系问题,及刘被殴打以及被非法搜查身体、扣押证件,约定解决问题时间、地点等情况。
2.证人方某证明其与被告人谢某关系的证言。
3.李某证明被告人在约定时间去等候的证言。
4.证人吴某证明被告人再次通知刘某了结与方某关系问题的证言。
5.上述证词与被告人谢某的供述相印证。
6.被告人谢某扣押受害人刘某携带的驾驶证、现金等物证。
(四)判案理由
四川省邛崃县人民法院认为:
1.被告人的行为虽有属于流氓犯罪的情形,但情节显著轻微,故不构成流氓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谢某因不满刘与方来往,为泄愤迫使刘某来邛了结与方某的关系问题,非法搜查刘某的身体的行为,符合上述刑法规定,应以非法搜查罪论处。
(五)定案结论
四川省邛崃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谢某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谢某在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
(六)解说
认真区分本案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前提。
非法搜查罪的某些特征与抢劫罪相似,两罪的区别在于主观上的故意不同,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行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地对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本案行为人虽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但其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同时,本案也不是流氓罪,流氓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表现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情节恶劣的行为,而本案行为人是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以达到解决个人恩怨的目的,从行为的客观表现和主观动机上看,也不符合流氓犯罪的特征,四川省邛崃县法院将本案定性为非法搜查罪进行判处,是正确的。
(佚名)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4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283 - 28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