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等抢劫案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武义县无线电厂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金中刑终字第13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金云平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其立法本意是,由于情况和条件的变化,已使原来的盗窃、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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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1993)武刑初字第118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金中刑终字第135号裁定书。
2.案由:邹某等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向明。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邹某,另名邹某1,男,26岁,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农民。1993年6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朱强,浙江省武义县无线电厂职工。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邹某2,男,29岁,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农民。1993年6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1993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2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慧芝;人民陪审员:徐世明夏建康。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建国;审判员:盛少华马玉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4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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