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抢劫、敲诈勒索、流氓案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1993)资法刑初字第19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淑芳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行为的定性,即究竟是属于为他人收债的民事行为,还是属于抢劫、敲诈。一审法院最后采纳了控诉方意见,判决刘某、杨某、邵某、邵某1、杨某1、王某、吴某、廖某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还判决刘某、杨某、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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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1993)资法刑初字第196号判决书。
2.案由:刘某等抢劫、敲诈勒索,杨某等流氓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金辉。
被告人:刘某,男,30岁,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工人。1993年6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邵某,男,23岁,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1993年6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邵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杨某,男,25岁,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1993年6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邵某1,男,28岁,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1993年6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邵某1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杨某1,男,20岁,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1993年6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1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吴某,男,30岁,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1993年6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钟文卿四川省资中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23岁,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1993年6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廖某,男,19岁,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1993年6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廖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建中;人民陪审员:刘基银黄翠仙
6.审结时间:199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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